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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下午 2時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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