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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81號
原 告 羅傑即慶祥冷氣機電工程行
被 告 楊思源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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