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358,201701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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