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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百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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