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450,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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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鴻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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