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岩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