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555,201703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王張蘭香
上列上訴人與詹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