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6,201702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芬
張世忠
被 告 陳玲蘭
許敬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複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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