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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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