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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世家NO .1 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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