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調,109,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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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章渝坪為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至第 172 條、第 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 條、第 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聲請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薇玲,嗣變更為賴昭輝,復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變更登記為章渝坪,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

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章渝坪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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