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調,70,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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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錦湖
相 對 人 朋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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