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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詩姍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淳熙即愛惟美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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