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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臻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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