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027,2017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蘇彗媚
上列上訴人與姚仁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