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09,2016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林培瑛
被 告 林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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