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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曾裕誠
被 告 賴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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