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241,2017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龐笠中
被 告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43 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積欠租金,被告則抗辯稱迄今因未補選董事,尚欠缺法定代理人應訴乙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4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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