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322,2017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新都米蘭苑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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