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335,2017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鄭慈雅
訴訟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提出湯文彥自何時起清償,清償之總金額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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