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409,2017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奇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權
被 告 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
訴訟代理人 陳暄珮
被 告 林敏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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