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43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張永昌
被 告 陳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2 時 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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