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559,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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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上列上訴人與意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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