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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被 告 永晶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慶義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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