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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7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湘怡律師
許汶任
被 告 許富翔
許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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