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317,2017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黃畢昇
被 告 宮毓瀚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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