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643,2017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43號
原 告 洪水生
鄭淑卿
洪瑋玲
洪巧玲
洪呂淑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周君灶
周張鑾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君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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