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645,2017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45號
抗 告 人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鑫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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