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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61號
原 告 梁雅綺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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