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864,2017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陳慧如
李宏達
被 告 余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時 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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