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890,20170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建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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