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訴,10,2017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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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0號
反 訴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反 訴被告 廖寶珠
訴訟代理人 吳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於通常訴訟程序中提起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反訴,本訴復不合程式遭駁回者,該反訴固因自行發生訴訟拘束,不因本訴已經裁駁而失其存在,但無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依據,與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之情形同,若經言詞辯論,亦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以符法制。

二、經查,本件因原告即反訴被告廖寶珠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而由本院於105 年8 月31日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惟被告即反訴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9 月9 日提起反訴,請求廖寶珠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3,39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嗣廖寶珠之本訴復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2 月9 日裁定駁回,反訴固不失其存在,但因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亦經兩造同意改用簡易程序(見本院卷第100 頁),並業於同年10月24日進行本案言詞辯論,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輝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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