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調,219,2016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一峰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同段第1045建號(即車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上述地號、建號顯示全名(若有身分證字號亦應顯示)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依上述謄本及異動索引,調取欲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記載正確姓名(不能僅以□□或○○表示)、地址之聲請調解狀繕本或影本(依相對人人數提出同樣數目之繕本或影本,每份並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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