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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楊至弘
被 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訴訟代理人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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