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勞小,2,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吳勝國
被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洪博威
魏佳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就原告起訴狀所提被告曾於105 年10月5 日發函予大湖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函文內容是否屬實?經過何等程序之查證?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檢具相關證據說明,上述答辯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原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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