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勞簡,11,2017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包淑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全能
被 告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讓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