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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健隆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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