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高敏俐 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6 年 8 月 3 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二件,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116 條第 3 項固定有明文。
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且經通知未為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 106 年 8 月 21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或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