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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勞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如未記載正確之住居所者,係屬書狀不合程式,得逕以其聲請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法官迴避時,請求以「高雄市○○區○○路 00 號」為住所地,嗣又更改為「新竹科學園郵局第 435號信箱」,惟本院依聲請人指示送達處所送達,均遭退回,致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是原告住所之記載實際上與未記載無異,且因原告送達處所不明,已不能命補正,依上揭說明,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 古振暉
法官 黃紀錄
法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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