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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孟嘉軒
相 對 人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聘僱契約給付工資、獎金、退休金、未休假工資。
而依兩造間員工聘僱契約書第1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1頁),兩造已約定因該契約所生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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