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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即為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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