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1145,2018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趙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103 年 5 月間簽訂入會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成為伊所營健康館之會員,依 24 個月繳納型會籍,應按月於每月底繳納會費新臺幣(下同) 1,988元。

詎被告自 104 年 2 月起至 105 年 5 月間未依約繳納會費,積欠 16 期共計 31,808 元,迄未給付。

為此,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1,808 元及自 104 年 2 月 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協議書、會員確認書及會員帳務明細資料等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答辯理由以供本院審酌,依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惟關於原告請求自104 年 2 月 28 日起算遲延利息部分,經核,被告應繳之會費,依約係按月於每月末日繳納,被告積欠之各期會費,自應於各期逾期後即次月 1 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始得請求各期之遲延利息;

據此,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如附表所示,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1,8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 條之 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本金全部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新│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民國)            │
│    │臺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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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元     │5%        │自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1,988元     │5%        │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3   │1,988元     │5%        │自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4   │1,988元     │5%        │自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5   │1,988元     │5%        │自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6   │1,988元     │5%        │自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7   │1,988元     │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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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88元     │5%        │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9   │1,988元     │5%        │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0  │1,988元     │5%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1  │1,988元     │5%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2  │1,988元     │5%        │自10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3  │1,988元     │5%        │自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4  │1,988元     │5%        │自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5  │1,988元     │5%        │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6  │1,988元     │5%        │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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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債權合計31,8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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