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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128號
原 告 黃湘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郎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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