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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彩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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