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243,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 告 如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燦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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