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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98號
原 告 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蓋有原告「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大章、「黎榮章」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但起訴狀內僅曾蓋用主任委員黎榮章之蓋章,卻未蓋用原告「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印章,又原告另曾於106 年4 月20日提出撤回起訴狀,但該書狀仍未有「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蓋章,形式上僅有「黎榮章」、「王宵棠」(即被告)之簽名,上述2 書狀就原告部分均不合法,本院曾請書記官以電話通知原告補正,但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㈠提出已補正有「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蓋章、「黎榮章」之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原本,若仍要撤回起訴聲請退回已繳裁判費3 分之2 ,亦需再提出有「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蓋章、「黎榮章」之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撤回狀原本。
㈡若主委已更換,應①先由新任主委提出經公所准予報備之函文影本並聲明承受訴訟,②上述民事起訴狀則得以新任主委名義出具但應在聲明承受訴訟狀內註明新代主委承認之前主委之起訴行為,③撤回狀則應由新代主委以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惟均需提出,以上書狀仍均應有「東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蓋章。
三、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若僅補正起訴狀而未補正撤回狀部分,則撤回亦不發生效力,而本件前次已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兩造到庭,兩造均未到庭已視為合意停止訴訟,若未於上次庭期後4 個月內補正起訴狀及撤回起訴狀之欠缺,縱本院未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將依法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及不得聲請退回已繳裁判費,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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