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520,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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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20號
原 告 鄭雅文
被 告 王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臺南市北區,有本院調取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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