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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行創意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伊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威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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