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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佩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東螢即駿昇汽車商行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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