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596,2017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陳文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隆
上列上訴人與盧素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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